1月16日下午,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公司)举行新个税法政策宣讲会暨外国机构员工培训交流会。来自各国驻上海领事机构、新闻机构、外国人学校、在沪境外非政府组织等102家外国(境外)机构及其下属部门共120余名员工、机构代表及领事官员参会。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新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处特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专员围绕个税新政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实务操作、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对比等方面介绍个税政策变化。
【重要提醒】
结合本次宣讲会,关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公司的员工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由服务公司在按月发放工资薪金时预扣税款(大病医疗除外),也可以选择自行在次年进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办理。为方便操作、提高效率,服务公司建议广大员工朋友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站申报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对于月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员工(以往个人所得税为零),建议在选择申报方式时勾选“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服务公司通常能够在员工提交的三天后通过个税扣缴客户端下载员工所填的信息,员工无需再向公司另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只需填写一次,无须每月填报,有信息变更的除外。如果员工在1月份没能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月份或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进行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需要提醒员工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员工自身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在汇算清缴期(即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如果服务公司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员工修改,员工拒绝修改的,服务公司有义务报告税务机关。
【热点关注】
税务专员还就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如: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不限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有二孩的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扣除政策;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仅限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汇算清缴时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纳税人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但不按照老人人数叠加享受。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根据当前政策,即便其兄弟姐妹存在移居国外、丧失劳动能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特殊情形,仍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宣讲会现场学习气氛浓厚,反响热烈,大家纷纷表示举办得十分及时,培训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宣讲会是服务处推出的专门针对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公司员工开展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宣传辅导活动,也是服务处以“热情·优质·高效”的工作理念把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所开展的活动,从而确保广大员工能充分享受税法改革红利,力求为员工提供满意的服务。
各位员工对涉税实务如有疑问,欢迎联系服务处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同时也推荐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获取更多资讯,及时学习和了解最新个税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