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按规定吸纳残疾人就业,如不能完成吸纳残疾人就业指标,应支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上年度工资总额1.6%,每年2月份缴纳。
缴费基数 |
项目 |
单位 |
个人 |
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
养老保险费 |
16% |
8% |
医疗保险费 |
10.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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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
0.5% |
0.5% |
|
生育保险费 |
医疗保险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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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 |
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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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 |
住房公积金 |
7% |
7% |
合计 |
39.4% |
17.5% |
说明:
(1)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第一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之附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的通知。
(2)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的通知。
(3)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五条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的通知。
(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
(5)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第二条。
(6)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2004年8月起转为用人单位每月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