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次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 上海市外办同意领馆或领馆人员雇佣外籍服务人员的照会;
2、 领馆为此事向服务处出具的照会;
3、 领馆为此事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照会;
4、 领馆或领馆人员和受雇人员订立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5、 受雇人员6个月以上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原件;
6、 驻沪领事机构外籍服务人员注册表
7、 受雇人员在沪临时住宿地登记单原件;
8、 体检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免交);
9、 6个月内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2张;
10、 领馆出具的家属关系证明照会(如携随行家属);
收费标准:服务费800元/人
二、 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更新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除上述材料清单中的1、8、10项以外的所有材料。
收费标准:服务费800元/人
重要提示:
领馆外籍服务人员必须在境外取得来华工作签证。领馆如拟雇佣已在华就业的本国公民为领馆外方雇员,应请被雇人员先期离境,在境外办妥与其来华目的一致的工作(Z)签证。
外籍服务人员抵沪后,领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照会形式通知市外办。获市外办同意后,请本人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前往服务处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并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工作签证延长和居留许可手续。
外籍服务人员在入境后30天内必须办妥居留许可手续。
外籍服务人员获得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果需延长服务期,应在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由领馆向服务处出具照会,办理劳动用工和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外籍服务人员在沪居住期间,一旦临时住宿地发生变更,请本人于24小时内前往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
外籍服务人员的配偶或随行家属也可委托服务处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
外籍服务人员任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领馆应及时照会服务处,服务处将做好外籍服务人员离职登记工作。